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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这些“公益服务者”有一个“特殊身份”……
时间:2023-05-08 14:02来源:吉林长安网责任编辑:施少伦

“您好,现在红灯,请您退到标志线以后等待。”“您好,请照看好孩子,不要让他在马路上跑和玩。”

近日,一些身穿红马夹的文明交通劝导员出现在吉林省松原市城区各交通岗,协助执勤交警对车辆逆行、闯红灯、行人不安全过马路等行为进行劝导。与其他志愿者不同的是,他们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他们都是涉嫌危险驾驶,因情节轻微检察院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

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法律的尺度与温度。

2021年12月5日,孙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到松原市松波路附近被腾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后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交到宁江区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发现,孙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符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条件。

情节轻微就直接宣告不起诉?宁江区检察院的做法是与孙某谈话,向其表明不起诉不代表没有犯罪,他需要接受安全教育,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社会志愿服务,加深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经过综合研判后才能确认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我愿意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孙某在填写《自愿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承诺书》、《自愿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联系函》等材料后,到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报到。在经过交警部门和松原市志愿者协会的培训后,孙某开始了上路“执勤”。

“我非常后悔我的醉驾行为,谢谢检察院能够给我这次弥补过错的机会,在社会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我深深理解交警的不容易,更深刻明白醉驾的危害,我以后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也希望以志愿者的身份真正加入到志愿服务队伍中去。”当孙某拿着《交通类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考察情况反馈表》再次来到宁江区检察院,面对检察官他真诚地悔过。

目前,“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已经广泛适用于宁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交通类犯罪案件。检察院通过追踪考察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志愿服务情况,了解他们对待教导的态度及社会服务效果,从而确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宁江区检察院这一做法都源于2022年9月,他们与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制定的《关于将交通类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作为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由交警部门、检察机关、松原市志愿者协会对拟不起诉人的志愿服务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由松原市交警支队和松原市志愿者协会出具《志愿活动考察情况反馈表》,检察机关依据其表现决定是否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意见》实施以来,已经有20名涉嫌交通类刑事犯罪的被不起诉人参加了“文明交通劝导员”志愿服务。通过惩戒体验,由“违法者”变成“公益服务者”,让行为人真正认识到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为此,宁江区检察院准备将交通类刑事案件“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工作中。

于是他们再次与辖区内公安机关磋商,将交通类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推进至轻伤害、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同时商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经历等进行全面的评估调查,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综合研判后作出是否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宁江区检察院还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协调,作为拟不起诉人参与公益活动的部门。并经过区政府的沟通,与伯都讷、镜湖等街道办事处联合制定《关于刑事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情况进行了细致规范。

2022年末至今,已经有4名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自愿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目前4个案件均已完成相对不起诉程序。下一步,宁江区检察院将继续创新能动履职,转化司法理念,为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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