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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坏者”到“保护者”……检察官一招让他转变!
时间:2022-09-09 17:18来源:吉林长安网责任编辑:施少伦

“经过检察官不起诉后的教育和规劝,我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我承诺,志愿参加巡林活动,积极向亲友公众宣传禁止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参与保护浑江生态环境公益活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吉林省浑江区检察院召开的检察公开听证会上,进行了深刻的悔过反省,朗读了自己准备的悔过书。

2021年11月,吴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公正性,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经过听证,浑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和侦查机关办案人的意见,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虽然不用受刑事处罚,但他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官依法向行政机关送达了检察意见,建议对吴某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本着教育示范初衷,规劝引导吴某某成为环境保护志愿者,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浑江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随后,吴某某身着志愿者服装,参与到了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向身边人、广大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知识,引导更多人遵纪守法,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发完宣传单后,吴某某又主动参与到巡山巡林活动当中,并向检察官承诺将利用自己业余时间经常性的巡山巡林,如发现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家乡的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办案人转换工作思路,为了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能动履职,通过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从“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身份转化,不仅有助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发挥他们“宣传员”的作用,提醒身边人梳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源头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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