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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说服教育替代罚款,辽宁对30种交通运输行为包容免罚
时间:2020-11-17 10:21来源:辽宁长安网、辽沈晚报责任编辑:徐琢

首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可实行首次免罚。

近日,辽宁对推行交通运输监管包容免罚制度,用说服教育替代罚款,进一步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空间。

日前,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明确了包容免罚机制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之后,还公布了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道路运输、公路路政、水运、海事、工程建设等领域的30项违法情形,较常见的如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违法行为,均被列入清单。

适用包容免罚机制满足哪些条件?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实行首次免罚。

适用包容免罚机制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

3.在我省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4.属于《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包容免罚机制适用程序是什么?

批评教育之后,要签承诺书

第一步: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步: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第三步: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或申请核查;

第四步: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包容免罚操作程序如何规范?

业务培训+痕迹化管理

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和诚实守信是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

为规范免罚操作程序,相关部门已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强化执法信息化、痕迹化管理,确保应免尽免、应罚尽罚。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引导是对刚性约束的替代,是指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再次违法怎么处理?

依法从重处罚!

首次违法包容免罚,再次违法怎么处理呢?根据试行的实施意见,对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签署承诺书后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后续会调整吗?

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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