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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起,辽宁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时间:2020-10-08 07:51来源:辽宁长安网、“辽宁政法”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徐琢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在全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

公告内容如下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

对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分别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执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经接收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的行政案件由接收材料的法院立案审理,不得以管辖依据发生变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铁路、辽河两级法院。

对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经编立案号的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或申诉的,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做出裁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亦由原审法院审理。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2号。邮编:110001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0甲-5。邮编:110013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11号。邮编:116001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五号。邮编:121000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丹东市振兴区十一纬路3-4号。邮编:118000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88号。邮政编码:124010

辽河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宾路21号。邮政编码:1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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