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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有欠款,对方却能拿出“证据”!4年“抽丝剥茧”虚假诉讼案真相大白
时间:2021-09-17 15:58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刘鹏坤

明明没有欠款,对方却能拿出“证据”,证明千万元债务的存在。9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在4年多时间里,当事人多次被判“败诉”,但检察机关始终未放弃寻找案件背后的真相。最终,一起“包装精良”的虚假诉讼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从天而降”的千万元债务

2017年4月,郭某到阳曲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原来他的公司被法院判决要求支付张某某一千多万元的债务。

“我公司就没有借过这笔钱,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郭某表示,自己的公司2001年成立,名称为太原市某高岭土有限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某的母亲韩某某。此后,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2011年3月,公司更名为山西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201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2014年7月,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韩某某。

这起郭某并不认可的债务纠纷中,张某某手中的一张借条尤为关键。

借条内容:今借到张某某现金伍佰陆拾壹万元整,利率月息20‰,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共6个月。此借款由甲公司的30亩土地及办公楼、厂房抵押、保证,如不按期归还,同意处置抵押财产归还欠款及利息。借款人处加盖有太原市某高岭土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郭某印章,韩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2013年9月23日,甲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印章。2014年10月8日,甲公司再次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印章。

根据这张借条,2016年10月,张某某起诉至阳曲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归还借款561万元及利息538.56万元。

开庭中,张某某向县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了甲公司向自己借款。据其称,自己通过山西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甲公司支付借款。同时乙公司出具代张某某三次转账共计487万元的书面证明。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案件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甲公司应当还款付息。

“证据里面肯定有猫腻,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帮我!”一审判决后,郭某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经检察机关审查,此案确实疑点重重。

艰难“胜诉”后又改判“败诉”

2017年8月9日,县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认定张某某无法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561万元借款。此后,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郭某胜诉。

不久之后,张某某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提供了一张由乙公司出具的分五次代张某某转入甲公司444万元的书面证明。

2018年11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县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此后重审中,张某某陈述,自己将561万元现金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称,将其中的444万元现金交至乙公司账户,剩余117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韩某某。此外,乙公司第二次出具的书面证明也证实转入甲公司的444万元来源于张某某。阳曲县法院依据重新提供和调查的证据,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郭某再次败诉,被判立即偿还债务。

检察官认为,张某某对出借款的交付方式、次数陈述不一,并且乙公司的两次转账证明金额不同、次数不同,有悖常理。检察机关调取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未收到赵某某缴存的444万元现金。

虚假诉讼案最终水落石出

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检察官立即通过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经核实,该案背后的“猫腻”逐渐明晰。

原来,甲公司的账户设在阳曲县某信用社,赵某某时任信用社主任。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讨要“欠款”的目的,赵某某、张某某等联手“打造”了一张561万元的借条。因赵某某曾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管理公司账户的便利,可经手甲公司的公章、法人名章。后因公司名称、法人几经更迭,赵某某就偷偷多次在借条中签章。最终,这张借条便经“包装”后,交到了张某某的手中,由其起诉至法院索要借款。

为了让这场虚假诉讼更加真实,赵某某还要求欠自己钱的兰某某等人,先将款项转入甲公司账户,再通过伪造笔迹的方式,利用支票取现后交付给赵某某。

近日,法院最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撤销重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这起虚假诉讼案中的相关涉案人员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已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张某某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至此,这起因一张被完美“包装”过的借条引发的虚假诉讼案终于水落石出。

(本文转自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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