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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突击,抱蔓摘瓜?山西忻州法院执行亮出新招!
时间:2020-09-28 20:07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陈言

日前,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战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更高目标迈进,持续保持对被执行人的严打高压态势,山西省忻州市两级法院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安排,集中开展了执行攻坚活动。全市法院执行干警深入社区、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采取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名单、罚款、拘传、拘留等多种严厉措施,并积极协调党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等机关参与配合执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见证执行,有效确保了执行攻坚行动形成“飓风”效应,依法沉痛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取得了显著成效。

异地突击,释法明理促和解

9月11日18时许,岢岚县法院警车列队整齐、警灯闪烁,9名执行干警集合完毕、整装待发。随着分管院领导赵建新一声令下,执行干警迅即出动,奔赴被执行人苗某某与耿某某位于五寨县的住所地,“夜间异地突击执行”行动就此拉开帷幕。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车程,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人耿某某处,现场查证、组织调解,通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积极劝说引导,征得被执行人耿某某同意以其房屋以物抵债,后又驱车30余公里在一煤台附近找到被执行人苗某某,前后连续工作4小时,最终现场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苗某某、耿某某自愿用其共有的房屋一次性抵清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共计15万余元。至此,该起案件圆满执结。

撒泼抵赖,拒不履行终受罚

韩某甲与张某某、韩某乙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岢岚县法院审理,判令张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韩某甲、韩某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要么以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被查封的门面房为由,故意拖延执行,要么就是玩“躲猫猫”,执行干警数次前往其住所,均扑空。9月9日,在寻找另案被执行人过程中,执行干警竟然和被执行人张某某不期而遇,遂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

到庭后,当被问及因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腾空所查封的门面房时,被执行人张某某再一次耍起了“小聪明”,竟然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抵押协议,谎称其被查封的门面房在判决生效前已经抵押给了第三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当执行干警向其出示第三人所作书面证明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变得哑口无言,主动承认了自己想“拖一拖”的想法。得知法院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某某不敢再一赖到底,主动表示愿意将所查封门面房用于抵顶所欠债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成功接收了房屋,至此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同时,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司法为民,倾力执行获点赞

申请人栗某某于2011年7月被常某某聘用为项目部的技术员,口头约定月工资9000元,每月生活费1000元,受聘后栗某某依约为常某某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常某某支付部分劳动报酬,2015年12月30日,常某某仍拖欠栗某某工资款8.9万余元。栗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诉至静乐县法院。静乐法院经调解,常某某愿意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款。

后常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10日,栗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当时被执行人常某某因债务累累已躲避在外拒履行还款义务。经静乐县法院查控未发现常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干警于2017年11月28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但执行干警从未放弃查控常某某财产,经多方探听,终于在2019年年底得知被执行人常某某及其妻子在忻州市某小区共有住房一套,该房产因常某某欠债早已抵押给债权人,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静乐法院执行干警迅速作出查封该处房产的决定,及时查封该处房产并张贴查封公告,实际控制该处房产的案外人在得知查封消息后主动联系该院执行干警,经执行干警多方协调,案外人愿意为常某某先行垫付该笔欠款,但需要静乐法院执行干警找到常某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手续。静乐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劝说常某某家人,后常某某与其妻子从外地赶回,与案外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干警拿到垫付的欠款后及时交付给申请人栗某某。栗某某为感谢法院执行干警,向该院院长和执行局赠送“人民公仆、公正执法”“攻克执行难案、彰显法律权威”的锦旗。

执行路上不停歇,攻坚克难不打烊,在执行攻坚的道路上,忻州全市法院执行干警从未止步。在执行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该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趁着决胜“切实解决执行难”良好势头,一鼓作气,迎难而上,采取全员执行、精准执行、智慧执行、强制执行、合力执行、规范执行等方式,确保执行工作继续向着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不断前行。

(本文转自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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