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邬先生花了80多万元从某车商处购买一辆二手越野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4S店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车系“泡水车”,经过专业机构检测,该车确实为“泡水车”。拿到鉴定报告后,邬先生前往车商处协调沟通,经理现场承认事先知道车辆是“泡水车”的事实,但称该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协商无果,邬先生将车商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撤销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商在明知涉案车辆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事实,反而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奉贤法院支持了邬先生的上诉请求。一审后,车商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利益而对消费者隐瞒、欺诈的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 邢天然 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