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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22-08-06 15:2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高梦圆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决定》明确,江西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团队、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等。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并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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