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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 奋力推进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
时间:2022-06-16 16:3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责任编辑:施少伦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

奋力推进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

第五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

滕伟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职能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是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新时代,刑事审判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深信笃行,奋力推进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机关,首先更是政治机关。刑事审判必须始终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刑事审判领域体现得最为鲜明,刑事审判工作要始终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始终确保“刀把子”在党领导下、在人民手中。实践中,要时刻清醒认识任何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做法都是错误的,要防止落入“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始终牢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以来。

必须旗帜鲜明反对西方错误思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一段时期,有的司法人员对西方的“宪政”等错误论调,没有看清其危害性,错误地将“三权鼎立”“司法独立”与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画等号。实际上,这些论调妄图以“宪政”否定我们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以“三权鼎立”否定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司法独立”否定党对人民司法的领导,其本质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践行者,必须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对西方的错误思潮高度警惕。那些披着强化司法权外衣,本质上是图谋否定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论调,极具迷惑性,我们既要头脑清醒,充分认清其真实面目,更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反对其在人民法院的渗透影响,坚决遏制其在司法领域蔓延,坚定维护刑事审判领域政治安全,坚定维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潮的“陷阱”。

必须立足中国实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并与我国革命实践中积累的司法经验有机结合,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扎根中华民族土壤,符合中华民族精神,融入中华民族血脉,长期以来广为我国人民群众所认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尤其是德主刑辅、德法合治、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等法治精髓,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中国刑事司法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司法经验、形成的司法政策和原则,还要把握现实的司法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因地制宜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际问题。

二、牢记“国之大者”,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深刻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事审判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职责使命。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敌对势力渗透活动整合升级,境内外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国进行颠覆渗透分裂破坏图谋未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刑事审判要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始终保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恐怖犯罪和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犯罪,把保障人民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政权,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持续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对人民法院来说,打击犯罪就是对社会秩序最有力的维护。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深化专项斗争成果,高标准常态化推进各项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对于报复社会、迁怒无辜、侵害老幼病残的严重暴力犯罪,要坚决依法快审重判,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决不手软。要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以及重大危害生产安全等突出违法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持续提升刑事司法服务质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刑事审判要统筹惩治犯罪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慎重妥善处理好敏感案件,高度关注案件背后涉及的群体和利益冲突,做好判前风险评估,慎重对待,稳妥处理,努力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要继续把好死刑案件质量关,以最严的证据标准、最高的政策要求、最规范的裁判程序和最扎实的工作作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确保不出冤假错案。要毫不动摇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当前,尤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囤积居奇非法经营,散布疫情虚假信息等犯罪,又要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刑事审判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人民群众以自己朴素的正义情感来衡量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大小,都可能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炒作的热点。为此,周强院长深刻指出,刑事审判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良心,“人情”就是民意。刑事审判不能机械照搬照抄法条。要从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多人多次的犯罪分子,即便没有造成伤亡结果,也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依法判处死刑;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唯其如此,才能体现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彰显司法对人民群众朴素正义感的尊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刑事审判既要惩处犯罪,又要引领社会风尚,惩恶扬善,激浊扬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惩处违法减刑、“纸面服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决不允许“花钱买命”“以钱买刑”“以官抵罪”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作为专项负责部门,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建立惩治税收犯罪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引导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忠厚不欺。

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来进行。”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是社会和谐之本。刑事审判既要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又要关注群众生活“冷暖”。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事关平安中国建设,是基本民生。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在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下审判指导,江苏响水爆炸案、福建欣佳酒店坍塌案、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案等一大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顺利审结,处理结果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加紧制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积极协调各方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时代新征程,刑事司法工作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适应新阶段,回应新要求,顺应新期待,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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