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的彭女士与张某口头约定,用张某的购房资格买下一套房,并支付给张某一定的费用。然而去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张某却拒绝过户,表示彭女士无购房资格,双方是借款关系。法院查明,10年间,该处房产价格已是过去8倍。这起案件最后如何判决?
法官提醒,购房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因此要签订书面合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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