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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的人到底是谁?人脸识别锁定“零口供”盗窃惯犯
时间:2021-09-11 18:44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王禹涵

“我一次都没有来过连云港。”“视频里面的人不是我。”“我不知道”……面对讯问,李某始终矢口否认。盗窃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监控画质不清晰,犯罪嫌疑人容貌改变……这一系列问题都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以人脸识别、图像清晰化处理等技术手段夯实证据链条。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受到应有惩罚。

视频中的人到底是谁?

“零口供”案件陷入僵局

事情得从三年前说起。李某虽然家境富裕,但却是一个有着多次盗窃前科记录的惯犯。2018年8月中旬,李某独自来到连云港,当其走到一家烟酒店门口时,动起了歪心思。李某告诉老板,其要买5条软中华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和4箱洋河梦酒,并提出需要将这些货送至指定酒店后方可付款。于是,老板应其要求带着烟酒与李某一同前往酒店。不料,就在老板卸货之际,李某以“至酒店内找拖车搬运”为由,趁机将5条软中华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窃走,后迅速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随后,老板报案。

尽管李某是个反侦查能力极强的盗窃惯犯,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2020年9月上旬,公安机关在盐城市亭湖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于同年10月30日将该案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令检察官没想到的是,被传唤到案的李某与案发监控视频里显示的容貌简直判若两人。2018年道路监控视频中的“李某”皮肤很白,但站在检察官面前的李某却是黑黄脸,发型也有了较大变化。最难的是,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始终拒不认罪,甚至矢口否认来过连云港。而且,经调查发现,当天烟酒店内并无监控,两人送货的酒店内的监控视频也模糊不清,只能看清楚肤色、发型、衣着和简单的面部特征,与当日被讯问的李某差别较大。虽然还有一张李某在街边闲逛时被路边监控拍下的画面,但该画面恰好是一个逆光的侧脸,也只能看清肤色、发型和简单的面部特征,识别度很低。那么,此刻的“李某”是彼时的“李某”吗?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人脸识别、图像清晰化技术手段

协助锁定真相

图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辨别犯罪嫌疑人。

为还原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依法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人脸图像识别比对工作,以此确定图像的同一性。通过对李某现场拍照取证,将其与案发当天酒店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人脸画面放至江苏省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系第一相似人,相似度高达92.48%。为避免局限性,又将该人脸画面放至全国性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李某仍为第一命中人。为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的第二位、面部特征与李某相似度较高的贾某同步展开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贾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不具备作案时间,排除其作案嫌疑。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遂向海州区检察院技术部门提出技术协助请求。于是,海州区检察院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的检察技术人员对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李某多张照片,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中的人脸画面,进行图像清晰化处理和人脸识别面部特征综合比对,结果发现两者高度相似,可以认定当天作案人员为李某。考虑到证据证明力问题,在省院、区院检察技术部门的协助下,又将李某多张照片以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视频中的人脸画面作为检材,送至外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也证实图像为同一人。

此外,承办检察官经阅卷还发现,李某在作案前6天,曾在江苏省海安市以同样手段作案,后来被法院判刑七个月。随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海安市检察院联系,询问海安市检察院办理李某案件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的长相特征、作案手段、辩解等,并同时联系侦查人员至海安市法院调取相关卷宗和视听资料。进而,海州区检察院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的技术人员将李某在海安市作案的监控录像与连云港市当天发案时的路边监控录像进行综合比对,在对图像进行逐帧分析并作图像清晰化处理比对后发现,李某在海安市一家烟酒店作案时所用的背包与在连云港市作案时所用的背包高度相似。承办人又查阅卷宗发现,其所盗香烟品牌也多有重合,甚至到案后的辩解几乎一致,而且进一步查证李某以同样手段作案已达10起,这些证据都佐证了李某在连云港市作案的高度可能性。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使用李某不同时期的照片组织烟酒店的老板和店员、出租车司机等相关证人进行辨认,多名证人均准确无误地作出辨认,确认当天就是李某盗窃了香烟。可见,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将自行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引入技术协助手段,完善了该案的证据体系,最终成功锁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李某。

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开庭时,始终拒不认罪的李某面对多份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同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作者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尹贺张梅娟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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