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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02-26 19:3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责任编辑:王晓蕾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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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揭牌运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设立法庭的预期目标,聚焦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深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精进,勇于担当,在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达到党中央决定设立法庭的预期目标。法庭两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一、两年来的主要工作举措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提升服务大局能力

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中国和世界密切互动中谋划和推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促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涉生物医药、无线通信、精密仪器、智能应用等科技含量高、创新速度快的各种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对科技创新、国际竞争、人民生活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不断完善审理机制,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

一是实施“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系统工程”。做好前端梳理,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推动管辖案件和批量维权案件快审快结;加强中间把控,完善法官会议制度,累计召开114次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做好规则梳理,及时推荐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连续两年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包括91个典型案件、86条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各类典型案例的标杆指引作用,有力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二是深入探索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方式。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共享机制”,已入库45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初步实现了技术调查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有效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建立专利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推动解决专利诉讼周期长、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探索指导一审法院尝试适用“侵权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模式,切实增强侵权救济时效和权利保护效果。

三是不断优化便民利民审判工作机制。探索“知产法庭+巡回法庭”审判模式,实行“勘验+庭审”案件审理机制,完成47批巡回审判任务,既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又确保深入查明事实。简化涉外案件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平行诉讼中出现的证据以及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真实性的主体证明材料和诉讼证据材料,适当放宽公证认证手续要求,便利权利人维权,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三)注重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打造过硬司法队伍

知识产权法庭现有法官39人,是在全国范围优中选优产生的,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43%是博士,36%有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学历背景,25%有海外留学经历。在2020年法庭新收案件大幅增长、法官数量同比上年减少3名,同时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巨大挑战的情况下,仍能圆满完成审判任务,殊为不易。

一是拓展“党建+审判”内涵。以全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教育引导全庭干警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端正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用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正确方向。探索“线上线下全覆盖,教育管理全天候”党建工作方法,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第二届党建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百优案例”。

二是加强人员分类学习培训。持续开展“新知大讲堂”、法庭讲坛,邀请院士、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深入研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创建法官助理研究小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沙龙交流,实施“知产英才”培养计划,面向全国地方法院选拔干部到法庭担任法官助理进行学习锻炼,加快培养储备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人才。利用外语人才汇聚优势,定期推送域外动态,精研经典案例。

三是严管厚爱相结合。坚持严管理、高要求,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创设《党风廉政建设警戒线》专刊。注重常关心、多帮助,经常召开各类别干部谈心谈话会,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共商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办法,向干警及家属发送“知产家书”,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四)持续深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法庭样板

建成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科技法庭。上线我国首个专注于收录、整理、发布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裁判规则库,分设“知己”“知彼”“信息交流平台”三个模块。疫情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在线审理案件,开展1000余次线上庭审,保障防疫与审判工作两不误。率先测试应用“人民法院送达平台”,2020年年底依托该平台试用集约送达模式以来,累计在193案中发起针对711人次的送达,总送达成功率97%,其中电子送达成功率74%,切实提高了送达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探索推进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法庭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开展与一审法院的案件信息交互和远程视频开庭,实现一审电子卷宗上传、二审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推广裁判规则和类案主动推送等功能应用。

二、两年工作取得的基本成效

(一)裁判标准得到有效统一

由法庭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本身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由32家地方高级法院二审容易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法庭成立后,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现法庭内部裁判尺度统一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前述实施“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系统工程”等一系列优化审判管理措施,确保法庭内部裁判标准统一。同时,通过建设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法庭年度案件裁判要旨、下发发改案件分析报告、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对下指导举措,推动条线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此外,通过严格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交流研讨和人才培养合作等,促进行政与司法标准统一。

(二)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

两年间,共受理案件5121件,审结4220件,结案率82%。其中,2020年审结2787件,比2019年增加1354件,同比增长近95%。

从审理质量指标看,2020年,法庭审结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742件,调解撤诉率为36%(撤诉案件也多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39件,发改率为19%,高于法庭成立前各高级法院的平均发改率。审结行政二审案件494件,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9件,发改率为8%,与法庭成立前专门负责审理此类行政二审案件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平均发改率相当。

从审理效率指标看,2020年,法庭法官人均结案82.5件,同比增长110%;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3天,其中,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1.5天,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30.7天,与法庭成立之前地方高级法院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1年左右相比,明显缩短。

(三)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法庭受理的案件既涉及前沿科技,又涉及日常衣食住行,既涉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又涉及知名企业和知名产品,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2020年,案件庭审视频平均观看量1.9万余次,观看量超过10万次的案件有47件,法庭“第一槌”案件观看量达1800余万次。2020年,法庭中文网站访问量1248万次,英文网站访问量760万次,两年总访问量近4000万次,法庭官方微信公众号关注粉丝达26000余人。

法庭的设立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两年来法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35次,派员参加国际会议19次,其中受邀作主旨发言16次。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来访后评价,法庭的建立“吸引了全世界很多地方、很多人士的关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会长蕾娜塔•莱赫提评价:“能够通过把地方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理的可预见性。”《哥伦比亚科技法律评论》评价:“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努力系统化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司法指导的里程碑。”

(四)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

作为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国家统一终审机构,法庭的裁判规则和审理质效直接影响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2020年,法庭受理的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超过1/8。法庭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作出了不少标杆性裁判,今天将集中发布2020年审结的10件典型案例。其中,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创造性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并首次探索适用日罚金措施,直接促成当事人达成全球范围内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有效维护了我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两年来,法庭还围绕专利法修改、5G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植物新品种等重点领域,形成10余项调研成果,成为中央有关部门的决策参考,法庭被农业农村部授予“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集体”。

郃中林表示,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各项建设和发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借此机会代表知识产权法庭,向支持法庭建设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央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的收官之年。法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法庭的职责使命,直面人案矛盾突出、办公条件艰苦等现实困难,坚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统筹疫情防控与司法审判工作,着力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持续推进裁判标准统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提升便民利民司法服务水平,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司法力量。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向正确、理念先进、政策到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充分发挥法庭审判职能。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依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注重加强司法反垄断工作,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全面总结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方案建议,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四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突出抓好法庭队伍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科技、具有国际视野的一流人才队伍。

行远自迩,踔厉奋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努力完成好党中央赋予的重任,努力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答卷,以优异成绩实现“三年试点”完美收官,迎接建党10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年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不断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今天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既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有垄断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也有行政案件,以及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案件;既有实体案件,也有程序性案件;既覆盖机械、化工等传统技术领域,也涉及高新材料、芯片技术、无线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这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是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彰显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例如,侵害“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个惩罚性赔偿判决,该判决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适用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顶格5倍计赔,判赔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又如,今天上午刚刚宣判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综合考虑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后,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三是大力促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在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依法平等保护了外国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是引导诚信诉讼,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又如,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仅用时26小时即作出裁决,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较好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利益。再如,“砖瓦协会”垄断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积极发挥国家层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统筹作用。例如,在“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中,有效破解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又如,在“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中,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工作要求。例如,“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明确了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认定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又如,“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厘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判断思路,认定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受到保护,对于保护芯片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持续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基本案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1.77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基本案情】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适用了2.5倍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和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举证妨碍行为等,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5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某、朱某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的主观恶意、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5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基本案情】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依西门子软件公司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福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期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了保全裁定,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并查明其中9台电脑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抢夺法院相机、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致使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沃福公司的侵权数量、涉案软件价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情节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依法平等保护了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将被诉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表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该案判决加大对妨害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了批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品创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考虑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以及品创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源德盛公司诉晨曦通讯部一案中,银川中院认定晨曦通讯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考虑到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晨曦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属于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确定晨曦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基本案情】任某某、孙某与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涉及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任某某、孙某为专利权人;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权应当全部无效,故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任某某、孙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如果在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范围内,能够确定该两个以上数值范围之间的对应关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项规则的明确,对于保障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基本案情】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敦骏公司认为,维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冠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冠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维盟公司、冠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维盟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敦骏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维盟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就敦骏公司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维盟公司就上述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服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筹审理了上述涉及同一专利的行政、民事上诉案件,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二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12月30日作出民事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关于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两案中充分发挥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促进了专利纠纷的实质性和一揽子解决。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基本案情】赛芯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赛芯公司主张裕昇公司、户某某等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构成对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深圳中院认为,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依法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基本案情】博生公司为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故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宁波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有关链接。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联悦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采用“固定+动态”担保金的形式,支持了其保全申请。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良好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后,联悦公司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以联悦公司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终不会因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侵害。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张某某主张,其系在宜宾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宜宾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宜宾市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但宜宾市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成都中院,请求判令宜宾市砖瓦协会、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成都中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吴桥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张某某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因实施垄断协议造成的所谓损失实为瓜分垄断利益的本质,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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