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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10 15:50来源:法治日报责任编辑:黄雨婷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此外,报告显示,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报告还曝光了包括“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案在内的多起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典型案例。

4个半月内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在4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2019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96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与此同时,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发展,也推动和促进了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修改刑诉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此外,国家监委注重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有关要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有效提升了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布下“天网”依法缉捕1468人遣返345人

报告显示,连续六年的“天网行动”取得了丰硕战果。

通过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再核实,全面摸清底数,集中公布“百名红通人员”,两次公开曝光57名外逃人员藏匿线索。截至2020年6月底,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天网行动”中通过与国外境外执法机关合作,依法缉捕1468人、遣返345人、引渡50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13年,先后窜逃至6国1地并3次申请政治避难,我方与多个国家开展合作,使其最终成为“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三无”人员,被迫回国投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案,我方推动美方将余振东、许超凡先后从美国强制遣返,全案共追回资产约21.3亿元,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将该案列为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典范;“红通人员”黄海勇1998年外逃,在我方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上诉近20次,穷尽所有司法程序,经过我国多部门8年不懈努力,最终推动美洲人权法院依据《美洲人权公约》判决同意引渡;“百名红通人员”、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侵占巨额公款后化名潜逃新西兰,我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新西兰依法对闫永明提起诉讼并追缴其违法所得,最终促使闫永明回国投案,被罚没并追缴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共约3.29亿元;“百名红通人员”、云南锡业集团原董事长肖建明一度声称“要客死他乡”,最终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主动回国投案,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约2.5亿元。

此外,国家监委还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境内以及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2900余万元,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将李华波遣返回国接受惩处;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广泛开展合作

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等共169项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双边条约缔约工作。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完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中美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建立中澳、中新反腐败执法合作定期会商机制,签署中加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

此外,我国还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监委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执法机构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项,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

国家监委会同外交部依据中保引渡条约,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这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推动菲方依据菲律宾《移民法》,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国际合作,推动柬埔寨警方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通过个案合作,推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出具的职务犯罪案件冻结裁定。

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持续深化标本兼治

报告中还介绍了有关完善防逃制度机制、科学设置防逃程序的情况。

报告指出,国家监委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关注。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李红云、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在察觉到自己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企图外逃,严密的防逃措施令其无法出境,很快就被缉拿归案。

此外,还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打好追逃防逃追赃“组合拳”。把有外逃倾向的干部列为监督重点,对外逃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强化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把关,对存在外逃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警示教育,摄制电视专题片《红色通缉》,刊发外逃人员忏悔录,展现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和感召,初步形成了“不能逃”“不敢逃”的机制和氛围。

下一步,国家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二是依靠全国人大支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健全追逃追赃法治体系。三是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四是提升监察机关治理能力,切实加强追逃追赃国内法律适用和国际规则研究。五是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六是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追逃追赃工作队伍,从严从实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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