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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时间:2020-08-01 16:39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黄雨婷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此次《条例》对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中新网杭州8月1日电(记者胡亦心)7月3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对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如《条例》规定,使用“首家”“最早”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以及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等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此次《条例》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此次《条例》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条例》规定,广告使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据介绍,此次《条例》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如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等形式,都被认为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此外,此次《条例》对互联网广告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利用电视、互联网发布或者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电视、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应当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同时,《条例》也规定,对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但投诉、举报人不得通过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人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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