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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如何签名捺印?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给出秘籍!
时间:2020-06-23 19:21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肖剑


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推进

疫情防控倒逼信息化快速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福雄就检察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发布这样一批信息化助力检察办案典型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疫情给检察工作提出了诸多挑战,检察办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恰恰是因为挑战和困难倒逼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朝着更加便民、更加高效、更加安全的方向快速发展,开创了多种检察办案信息化手段。

在疫情防控之初,为有效保障案件依法及时办理,最高检于2020年1月30日制定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如果属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或者其他方式讯问”。2月6日,最高检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在办理各类案件中,鉴于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注重发挥智慧检务系统的作用,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

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强化检察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检察办案和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逐步探索出一条充分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三远一网”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云技术等信息化技术助力办案的新方法、新路径,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在疫情防控特殊环境下,确保疫情防控和依法办案两不误,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疫情期间信息化助力检察办案的有效经验和有益做法,应当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创新探索,为检察信息化办案快速发展提供参考,从而在实践中提升检察办案的智慧化水平,提升办案质效,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实现新时代智慧检务体系和科技供给能力现代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要求、新期待。

记者:疫情期间,检察办案遇到了哪些困难?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这些困难?

答: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了一些不便,这其中也包括检察办案环节。主要有讯问难、签字确认难、捺印难等。在疫情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远程提审技术,有效解决了这些难题。

远程提审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及时通讯、同步传输双方画面和音频,达到“面对面”讯问的效果,办案人员不需与在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直接通过远程提审系统进行线上讯问。

在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通过探索开发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有效解决了王某某盗窃案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在疫情期间,手写电子签名可以有效杜绝办案人员与当事人通过纸质笔录接触,进一步保障了疫情期间办案安全。该签名系统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与传统纸质签名捺印过程一致、使用一致,不需配置身份认证KEY等设备,不改变签名人的使用习惯,易用性好。2020年1月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应用该系统,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电子签名的远程视频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问题。目前远程讯问中使用电子签名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已趋于成熟,具备使用条件。该系统还省去了传统的远程提讯中纸质笔录打印、传输、扫描的过程,制作的电子笔录也更加容易存储,节约办案时间、降低办案成本。同时,由办案人员和嫌疑人当场在电子笔录上的签名捺印,避免出现传统远程提讯中纸质笔录“事后补签”的情况。

再比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检察机关提讯、换押、认罪认罚等远程办案仍然需要线上操作和线下人员参与的现状,组织协调各级检察业务部门、看守所、司法法律援助中心,在大庆试点建设了一套标准统一、智能高效、兼顾未来、节约资源的“远程提换具结一体化平台”。该平台提供换押证、提讯提解证、预约、义务告知、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延期告知和通知、同屏示证,电子签章、签名、捺印等全业务流程的网上办理,真正实现办案人员和律师无需往返现场的远程网上实时全业务办理。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检察信息化办案系统或平台?

答:目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有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三远一网”平台、智能卷宗归档管理平台、刑事智能辅助系统等。

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是围绕打通平台数据、促进业务协同、深化数据应用、提升办案质效的目标,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实现案件线上协同办理,包括案件文书、电子卷宗、涉案财物等全面线上流转,全过程无纸质卷宗的“单轨制”案件办理。

“三远一网”是智慧检务中的重点模块之一,包含了远程多方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基于检察工作网的统一云平台、云桌面建设开发,采用一人一账号,保障了业务应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效率。疫情期间“非接触”的远程办案模式实现了快捕快诉的检察“加速度”,这得益于该系统在以远程控制方式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引入了开放网络环境,为政法各单位形成快速有效的打击合力提供了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系统助力检察机关既做好了防疫工作,又保证了办案效果。“三远一网”的应用确保了双方甚至多方的无阻碍交流,有效节约了检察官办案时间,提升了办案质效。

智能卷宗归档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线上电子化卷宗及线下纸质卷宗两大块。线上电子化卷宗智能流转,是指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卷宗,在文印中心进行统一扫描形成pdf文档,并自动转成word文档传至云盘,每一个案件承办人都可以在系统中对自己名下的案卷word文档进行调取和编辑处理,大大节省了对案件信息进行重复录入、编辑、摘抄的时间,提升了办案效率。线下纸质卷宗智能流转,就是通过系统对案件卷宗生成独有的二维码,成为卷宗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并依托智能卷宗柜对纸质卷宗进行全流程电子管控,卷宗流程全程留痕。

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将案件信息整理归档,构建了智能量刑的数据模型和决策智能系统,实现了同类案件起诉书、判决书、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量刑建议的推送。下一步,在刑事智能辅助系统的基础上,还将实现案件信息的公诉文书智能生成,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同时,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运用检察机关大数据,通过相似案例比对分析,能提前满足被告人对判刑的心理预期,客观上减少了诉辩分歧,有利于实现难案简处,重案快处,有助于提高案件质效,促进案结事了。

记者:疫情期间,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如何确认定犯罪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何避免关键证据的遗漏?

答:疫情期间,防疫用品短缺,群众需求骤增,针对防疫用品的网络诈骗案件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很多诈骗案中,定案的关键证据主要是储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它们具有易遭删除、病毒损坏、被修改等特点。针对该情况,在提前介入阶段,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并准确收集电子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的所有电子证据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勘察复核,同时对未全面提取的证据信息进行恢复,从而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庭审效果。

例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办理黄某某防疫用品诈骗案就面临这样的情况。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及时将电子证据委托技术部门勘察复核,及时恢复提取之前未提取的证据,保证了案件质量。

记者:除了依托具体的信息化办案系统或平台外,检察机关针对群众法治需求还进行了哪些信息化便民服务建设?12309检察服务大厅为何要引入值班律师远程视频咨询?

答: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和检察服务的需求就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在便民服务建设方面,我们一是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引入值班律师远程视频咨询,二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实现司法便民服务。

检察机关值班律师工作站制度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在12309接访案件中,值班律师远程视频咨询不但可以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也可以在更中立的角度向相关人员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在实践办案中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效果,促进了办案质效的提升。

目前,一些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接访、远程视频咨询办案。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入口和功能全部集成在微信公众号一站式进入,远程视频咨询、远程办案一键直通,即便是老人或者小孩也可以快速使用。尤其是在西藏,各地交通成本较高,利用信息化技术远程办案是提高办案效率、便民服务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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